臺灣臺北地方法院89年度重附民字第8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89年重附民字第8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9月08日

裁判案由:殺人附帶民訴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八十九年度重附民字第八О號
原告乙○○○
丙○○被告戊○○法定代理人 張天來 被告丁○○法定代理人 邱添財 被告己○○法定代理人 羅忠孝 被告甲○○法定代理人 吳佳孚 右被告等因本院八十九年度重訴字第八號殺人等案件,經原告等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九月八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官王淑滿
法官鄭佾瑩法官朱瑞娟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葉金發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九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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