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89年度聲字第139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89年聲字第139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9月08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入保證金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聲字第一三九一號
聲請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具保人王惠敏右列具保人因被告廖良山違反著作權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沒入保證金(八十九年執聲沒未字第二一四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王惠敏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參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具保人王惠敏因被告廖良山違反著作權法案件,經檢察官指定保證金新台幣三萬元,出具現金保證後,將被告釋放,茲因被告逃匿,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規定,聲請沒入保證金等語。
二、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項定有明文。查本件被告業經判決有罪確定,惟於該案執行時(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八十九年度執字第一七六二號)傳拘無著,顯已逃匿,有臺灣高等法院八十九年度上訴字第八三二號判決及送達證書、拘提報告等件附卷可稽,自應將具保人原繳納上開保證金沒入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項、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九月八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第五庭
法官劉方慈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殷玉芬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九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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