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5年度南簡字第1280號
原 告 彭慶章
被 告 宋盈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3章第2節之相關規定繳
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
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
二、本件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5年11
月2日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2,700元,該裁
定業於105年11月7日送達原告,有本院送達證書1紙在卷可
參。然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收費答詢表查詢、多元化
案件繳費狀況查詢證明附卷可稽,其訴顯難認為合法,自應
予以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
、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12月15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官劉秀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
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5年12月15日
書記官盧昱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