柳營簡易庭105年度營簡字第12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民事裁定
                  105年度營簡字第12號
原   告  陳秋妏
訴訟代理人  陳炎煌
被   告  莊英士
       莊豐榮
       莊益順
兼上一人
訴訟代理人  莊晋福
被   告  莊雅棠
       莊坤旺
       莊坤智
兼上一人
訴訟代理人  莊日昇
被   告  莊清彥
兼上四人
訴訟代理人  莊志成
上五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莊淑貞   住嘉義縣○○鄉○○村○○○000號
被   告  莊文州   住臺南市○區○○○街○○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莊文濱   住臺南市○○區○○路○段000號
            (即臺南市中西區戶政事務所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莊立杰   住臺南市麻豆區港子尾33號之1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一人之
訴訟代理人  蕭郁梅   住臺南市○○區○○○路○○○巷○○號
被   告  莊玉霞   住臺南市麻豆區港子尾66號之18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莊堯先   住臺南市○區○○路○○巷○號之2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陳昭志   住高雄市○○區○○路○○○巷○號8樓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陳麗雯   住臺南市○區○○街○○○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陳岳樺   住臺南市安定區港口39之15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吳春香   住臺南市○區○○街○○○號
被   告  陳保宗   住上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莊勝彥   住臺南市○○區○○路○段000巷00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莊麗止   住臺南市麻豆區港子尾33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一人之
訴訟代理人 莊玉霞  住臺南市麻豆區港子尾33號之2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於民國105年11月29日
所為之判決,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主文、事實理由欄及附表中關於被告「 莊晉福 」之記載,
均應更正為「莊晋福」。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
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12月15日
柳營簡易庭法官曾仁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5年12月16日
書記官黃玉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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