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民事裁定
105年度營簡字第12號
原 告 陳秋妏
訴訟代理人 陳炎煌
被 告 莊英士
莊豐榮
莊益順
兼上一人
訴訟代理人 莊晋福
被 告 莊雅棠
莊坤旺
莊坤智
兼上一人
訴訟代理人 莊日昇
被 告 莊清彥
兼上四人
訴訟代理人 莊志成
上五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莊淑貞 住嘉義縣○○鄉○○村○○○000號
被 告 莊文州 住臺南市○區○○○街○○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莊文濱 住臺南市○○區○○路○段000號
(即臺南市中西區戶政事務所)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莊立杰 住臺南市麻豆區港子尾33號之1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一人之
訴訟代理人 蕭郁梅 住臺南市○○區○○○路○○○巷○○號
被 告 莊玉霞 住臺南市麻豆區港子尾66號之18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莊堯先 住臺南市○區○○路○○巷○號之2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陳昭志 住高雄市○○區○○路○○○巷○號8樓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陳麗雯 住臺南市○區○○街○○○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陳岳樺 住臺南市安定區港口39之15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吳春香 住臺南市○區○○街○○○號
被 告 陳保宗 住上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莊勝彥 住臺南市○○區○○路○段000巷00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莊麗止 住臺南市麻豆區港子尾33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一人之
訴訟代理人 莊玉霞 住臺南市麻豆區港子尾33號之2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於民國105年11月29日
所為之判決,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主文、事實理由欄及附表中關於被告「 莊晉福 」之記載,
均應更正為「莊晋福」。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
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12月15日
柳營簡易庭法官曾仁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5年12月16日
書記官黃玉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