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4年度南簡字第857號
上 訴 人 張宗盟
張雅晨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錦上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 許金玉
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5年11月11日
本院臺南簡易庭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第二審上訴。經查,上訴
人張宗盟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681,000元,上訴人張雅
晨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30,000元,應分別徵收上訴費用11,235元
、1,500元,均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之1第3項
準用同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上開上訴費用,逾期不繳,即駁回其
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15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余玟慧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15 日
書記官 李俊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