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5年度南國簡補字第3號
原 告 范泳嫺
上列原告與被告臺南市漁港及近海管理所間請求國家賠償事件,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15萬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5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
第2項準用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
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15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劉秀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15 日
書記官 盧昱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