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105年度南國簡補字第3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5年度南國簡補字第3號
原   告  范泳嫺
上列原告與被告臺南市漁港及近海管理所間請求國家賠償事件,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15萬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5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
第2項準用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
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15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劉秀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15  日
                 書記官 盧昱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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