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8年司促字第486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4月0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司促字第4863號債權人孟德爾頌樂器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上列債權人孟德爾頌樂器有限公司因與債務人倍思特托兒所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孟德爾頌樂器有限公司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具狀釋明利息起算日為何年、月、日。
二、請提出債務人倍思特托兒所之登記資料及其法定代理人最新之全戶戶籍謄本各壹份(請務必保留當事人記事欄之登記事項)。
中華民國98年4月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吳鴻銘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98年4月6日
書記官莊福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