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智慧財產法院101年行專訴字第66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1月23日
裁判案由:新型專利舉發
智慧財產法院行政裁定
101年度行專訴字第66號原告瑞典商索尼行動通訊國際股份有限公司(SONYMOBI
LECOMMUNICATIONSINTERNATIONALAB)代表人 林志遠 訴訟代理人 黃章典 律師
呂光律師 陳初梅 律師被告經濟部智慧財產局代表人 王美花 (局長)住同上
參加人 陳文欽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因新型專利舉發事件,應命參加人獨立參加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陳文欽應獨立參加本件被告之訴訟。
理由
一、按行政法院認為撤銷訴訟之結果,第三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者,得依職權命其獨立參加訴訟,行政訴訟法第4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參加人前於民國90年5月1日以「鏡頭組」向被告申請新型專利,經被告審查後,發給新型第183532號專利。嗣原告以系爭專利有違核准時專利法第98條第1項第1款及第2項規定為由,對之提起舉發,經被告審查後,認系爭專利並未違反上開規定,乃為舉發不成立之處分,原告不服,提起訴願,經訴願駁回,原告猶未甘服,遂提起本件行政訴訟。本院因認本件行政訴訟結果,參加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依前揭說明,爰裁定命參加人參加本件行政訴訟。
中華民國101年11月23日
智慧財產法院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李得灶
法官蔡惠如法官汪漢卿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聲明不服。
中華民國101年11月27日
書記官邱于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