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司促字第1519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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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司促字第1519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7月1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司促字第15196號聲請人即債權人台灣屈臣氏個人用品商店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艾克許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大前實業有限公司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未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500元,茲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聲請人之聲請,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0年7月12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嘉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