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7年重訴字第39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5月06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重訴字第393號上訴人甲○○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A女(真實姓名年籍詳如卷內對照表)間因97年度重訴字第393號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因上訴所得受之利益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參佰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肆萬陸仟零伍拾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5月6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許瑞東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8年5月6日
書記官賴玉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