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6年司促字第3012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4月1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6年度司促字第3012號債權人 鍾呂愛蘭 債務人林 王照蕙 即王照蕙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伍佰貳拾萬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收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6年4月12日
司法事務官┌─────────────────────────────────┐│附表:至清償日止利息按週年利率6%計算106年度司促字第3012號│├──┬──────┬───────┬───────┬───────┤│編號│發票日│金額│提示日即利息起│本票號碼││││(新臺幣)│算日││├──┼──────┼───────┼───────┼───────┤│001│105年8月10日│150,000元│105年9月10日│680089│├──┼──────┼───────┼───────┼───────┤│002│105年8月10日│350,000元│105年9月10日│680175│├──┼──────┼───────┼───────┼───────┤│003│105年8月22日│2,100,000元│105年9月22日│467251│├──┼──────┼───────┼───────┼───────┤│004│105年8月30日│1,500,000元│105年9月30日│733751│├──┼──────┼───────┼───────┼───────┤│005│105年9月23日│1,100,000元│105年10月23日│34863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