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聲字第497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1月30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聲字第4975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李振綺上列聲請人因對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6年度執聲字第345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李振綺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理由受刑人李振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罪,經本院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經確定在案,有該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稽。茲檢察官依受刑人之請求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見卷附之是否請求定應執行刑調查表),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0條第2項、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11月30日
刑事第十五庭法官陳航代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黃于娟中華民國106年11月30日附表:受刑人李振綺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10月│有期徒刑5月│├────────┼───────────┼───────────┤│犯罪日期│105年12月18日│105年12月18日│├────────┼───────────┼───────────┤│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臺中地檢││年度案號│106年度毒偵字第1210號│106年度毒偵字第1210號│├─┬──────┼───────────┼───────────┤│最│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後├──────┼───────────┼───────────┤│事│案號│106年度訴字第1583號│106年度訴字第1583號││實├──────┼───────────┼───────────┤│審│判決日期│106年9月22日│106年9月22日│├─┼──────┼───────────┼───────────┤│確│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定├──────┼───────────┼───────────┤│判│案號│106年度訴字第1583號│106年度訴字第1583號││決├──────┼───────────┼───────────┤││判決確定日期│106年10月16日│106年10月16日│├─┴──────┼───────────┼───────────┤│是否為得易科罰金│否│是││之案件│││├────────┼───────────┼───────────┤│備註│臺中地檢│臺中地檢│││106年度執字第16365號│106年度執字第16366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