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6年度司促字第2882號民事其他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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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6年司促字第2882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4月1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6年度司促字第2882號債權人 蔡明志 債務人林 王照蕙 即王照蕙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佰伍拾萬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收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6年4月12日
司法事務官┌────────────────────────────────┐│附表:至清償日止利息按週年利率6%計算106年度司促字第2882號│├──┬──────┬───────┬──────┬───────┤│編號│發票日│金額│提示日│本票號碼││││(新臺幣)│即利息起算日││├──┼──────┼───────┼──────┼───────┤│001│105年9月7日│300,000元│105年11月7日│680131│├──┼──────┼───────┼──────┼───────┤│002│同上│同上│105年12月7日│680132│├──┼──────┼───────┼──────┼───────┤│003│同上│同上│106年1月7日│680133│├──┼──────┼───────┼──────┼───────┤│004│同上│同上│106年2月7日│680134│├──┼──────┼───────┼──────┼───────┤│005│同上│同上│106年3月7日│68013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