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7023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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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702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0月09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7023號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妨害投票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96年度聲減字第715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有投票權人收受賄賂,而許以其投票權為一定之行使罪,減為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叁佰元折算壹日。
褫奪公權壹年。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於95年5月下旬犯有投票權人收受賄賂,而許以其投票權為一定之行使罪,經本院以95年度選易字第1號(偵查案號: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95年度選偵字第95號),判處有期徒刑4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300元折算
1日,已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96年
4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
二、經查,本件聲請人之聲請,經核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14條,修正前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10月9日
刑事第十庭法官歐陽漢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李崇文中華民國96年10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