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8年度家救字第1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8年家救字第1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7月17日

裁判案由:訴訟救助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家救字第14號聲請人丙○○
乙○○代理人 廖頌熙 律師相對人甲○○上列聲請人等因與相對人間請求否認子女事件,聲請人等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准予訴訟救助。
理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又經分會准予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其於訴訟程序中,向法院聲請訴訟救助時,應准予訴訟救助,亦為法律扶助法第62條所明定。
二、本件聲請人以其與相對人等間就本院98年度親字第19號請求否認子女事件,無力支出訴訟費用,已向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臺東分會申請法律扶助獲准等情,並提出扶助律師接案通知書影本為證,且據本院依職權向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臺東分會調取本案申請人法律扶助申請書、資力審查詢問表、案件概述單、審查表、戶籍謄本、卑南鄉公所低收入戶證明書等件審閱無訛,且查聲請人尚無其他不符法律扶助事實之情形,是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8年7月17日
民事庭法官蔡玉雪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8年7月17日
書記官洪月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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