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98年度中補字第1620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中補字第1620號
原   告  邱永祥南慶五金商行
一、原告因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陳澤民 即東緯水電工程
  行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
  ,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
  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2,922元,應繳裁判
   費1,0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
   500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1件及繕本1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9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呂明坤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9  日
               書記官 林國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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