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98年度中補字第1634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中補字第1634號
原   告 甲○○
上列原告與被告乙○○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
裁定之翌日起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1330元(本件訴訟標的價額,就
  請求遷讓房屋部分,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9規定核定為新
  台幣60000元,就請求給付租金部分,依原告聲明核定為新
  台幣70000元,共計新台幣13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
  台幣1330元)。
二、請具狀說明及補正下列證據資料:
 (一)依原告提出租約記載,本件租期於民國(下同)98年5月9
   日屆滿,則原告積欠之租金期間應為97年6月10日起至98
   年5月9日止,共11個月,積欠租金應為新台幣55000元,
   原告卻請求新台幣70000元,理由何在?
 (二)原告於訴狀記載得依租約第6條約定請求被告自98年5月份
   起按月給付違約金新台幣25000元乙節,惟「訴之聲明」
   欄並未記載該項請求,則原告在本件訴訟是否請求被告給
   付上開違約金?
三、原告具狀補正上開證據資料時,請併提出繕本1件,以利送
  達被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8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林金灶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有不服,得於收受本裁定
之翌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
1000元,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8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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