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中補字第1631號
原 告 泰宇國際貿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代 理 人 蔡易紘 律師
複 代理人 魏淇芸 律師
原告因請求返還保證金事件,曾聲請對被告詠弘電氣材料有限公
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
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
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83,753元,應繳裁
判費4,19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
繳3,690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1件及繕本1份。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8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鍾啟煒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8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