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98年度中補字第1631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中補字第1631號
原   告 泰宇國際貿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代 理 人  蔡易紘 律師
複 代理人  魏淇芸 律師
原告因請求返還保證金事件,曾聲請對被告詠弘電氣材料有限公
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
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
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83,753元,應繳裁
   判費4,19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
   繳3,690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1件及繕本1份。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8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鍾啟煒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8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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