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台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中簡字第2967號
原 告 萬榮行銷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甲○○
上列原告與被告乙○○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人之權利能力,始於出生,終於死亡。有權利能力者,有
當事人能力。又原告或被告無當事人能力者,法院應以裁定
駁回之。民法第6條及民事訴訟法第40條第1項、第249條第1
項第3款,分別定有明文。查本件被告乙○○已於民國97年
4月16日死亡之事實,業經本院向戶役政單位查詢無訛,有
查詢表1紙在卷可稽。則原告仍以之為被告提起本訴,其訴
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3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9 日
台灣台中地方法院台中簡易庭
法 官 陳添喜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9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