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3年除字第174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3月12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九十三年度除字第一七四號
聲請人甲○○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九十三年三月九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九十二年度催字第五六九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九十三年二月八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三月十二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
法官劉穎怡右為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三月十二日
法院書記官陳雪麗┌───────────────────────────────────────────────────┐│支票附表:九十二年度催字第五六九號│├─┬─────────┬─────────┬─────────┬─────────┬─────────┤│編│發票人│付款人│票面金額│支票號碼│發票日期││號│││(新台幣)│││├─┼─────────┼─────────┼─────────┼─────────┼─────────┤│1│ 張豪志 │保證責任台北市第五│壹萬捌仟壹佰伍拾元│BF0000000│九十二年六月三十日││││信用合作社北投分社││││├─┼─────────┼─────────┼─────────┼─────────┼─────────┤│2│密斯特企業有限公司│台北縣汐止市農會│貳萬肆仟元│FA0000000│九十二年五月三十一│││ 黃福堂 ││││日│├─┼─────────┼─────────┼─────────┼─────────┼─────────┤│3│俊凱工程有限公司卓│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股│壹萬參仟柒佰參拾元│SLA0五三八九九│九十二年六月三十日│││鴻格│份有限公司士林分行││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