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親字第10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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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親字第10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1月24日
裁判案由:確認親子關係存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親字第103號原告 梁勻嘉 訴訟代理人 蘇家宏 律師
周依潔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 謝敬信 間請求確認親子關係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原告或被告無當事人能力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為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3款所明定。
二、本件原告起訴請求確認與被告謝敬信間親子關係存在,惟被告謝敬信早於民國98年11月24日死亡,有原告提出之被告戶籍謄本可查,是被告無當事人能力,且無從補正,原告之訴顯不合法,依上開規定,應以裁定駁回之。
三、本件原告之訴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3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11月24日
家事法庭法官蔡玉雪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0年11月25日
書記官黃南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