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7年除字第158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3月31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股票)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7年度除字第158號聲請人 范瑋琳 即 范光裕 之繼承人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於民國107年3月29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稻江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6年度司催字第724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7年3月11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
主文。中華民國107年3月31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林昌義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7年3月31日
書記官呂子彥附表:
┌──┬────────────┬────────┬──┐│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股數│├──┼────────────┼────────┼──┤│1│稻江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96ND00000000│1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