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7年補字第30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3月31日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補字第300號原告 郭高山 上列原告與被告國防部軍事情報局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01萬116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萬39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日5內補正,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3月31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許碧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3月31日
書記官簡吟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