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7年補字第25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3月31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補字第256號原告 劉哲宏 上列原告與被告 曹雪齡 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萬9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7年3月31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楊忠霖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7年3月31日
書記官沈育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