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7年度審交附民字第4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7年審交附民字第4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3月31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7年度審交附民字第48號原告 李珮慈 訴訟代理人 謝宜庭 律師被告 游健生 被告九揚瓦斯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茂坤 上列被告等因本院107年度審交簡字第53號業務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1項、第504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3月31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陳彥宏
法官陳孟皇法官錢衍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王亦芩中華民國107年4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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