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7年度補字第33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7年補字第33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3月31日

裁判案由:拆除地上物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補字第330號原告 黃淑美 訴訟代理人 邱建儒 被告 黃研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除地上物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貳佰伍拾玖萬伍仟陸佰捌拾肆元(詳如附件計算式),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貳萬陸仟柒佰肆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3月31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陳月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3月31日
書記官吳帛芹附件計算式:
一、訴之聲明第一項:請求判令被告應將坐落臺北市○○區○○段○○段000地號土地上之地上物拆除後,將土地交還予原告及其他共有人使用。而該土地起訴時即107年公告土地現值為每平方公尺新臺幣21萬6,307元,依原告陳報其暫估被告占用面積約為12平方公尺,則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暫核定為新臺幣259萬5,684元(計算式:216,307×12=2,595,684)。
二、訴之聲明第二項為附帶請求,不另徵收裁判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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