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7年度補字第34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7年補字第34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3月31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補字第348號原告 楊宗翰 訴訟代理人 楊承翰
楊秋癸 被告 王國龍
王秀琴 王寶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壹佰柒拾叁萬玖仟元(參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士林分署士執丙103綜所稅執特專字第00000000號不動產權利移轉證書所載,原告於民國106年12月5日拍定取得本件訴請分割之系爭房地所有權應有部分之價格),應徵第一審裁判費壹萬捌仟貳佰貳拾陸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
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3月31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孫曉青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7年3月31日
書記官施盈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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