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7年度附民字第1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7年附民字第1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3月31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7年度附民字第17號原告 盧文濱 訴訟代理人 胡博強 律師被告 謝金城 上列被告因本院106年度訴字第215號傷害致重傷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3月31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莊明達
法官黃瀞儀法官陳秀慧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3月31日
書記官劉珈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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