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7年度簡字第1954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7年簡字第1954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3月19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97年度簡字第1954號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7年度毒偵字第714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甲○○施用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淨重零點 陸伍玖 公克)沒收銷燬之;吸食器壹支沒收之。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均引用如附件聲請書之記載。
二、核被告甲○○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之施用第2級毒品罪。被告施用毒品前持有毒品之低度行為,應為施用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被告前曾受有期徒刑之執行完畢,其於5年以內故意再犯有期徒刑以上之罪,有本院97年3月19日查得之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件附卷可稽,為累犯,應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加重其刑。爰審酌被告之素行、品行、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所生危害及犯後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扣案如主文所示之物件,依法沒收銷燬或沒收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第450條第1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11條前段、第47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第38條第1項第2款,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敘明上訴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2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97年3月19日
刑事第5庭法官黎錦福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蔡麗春中華民國97年3月19日附錄論罪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
........................................................附件: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97年度毒偵字第714號被告甲○○男41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臺北縣中和市○○路○○○巷27之3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甲○○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送觀察、勒戒後,認有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以87年度毒聲字第1488號裁定令入戒治處所施以強制戒治,於強制戒治期滿,經本署檢察官以89年度戒毒偵字第254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復因施用毒品案件,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裁定送觀察、勒戒後,認有繼續施用毒品傾向,再經同法院裁定令入戒治處所施以強制戒治,於民國92年10月7日戒治期滿,並由本署檢察官以91年度毒偵字第1100號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案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以93年度板簡字第786號判處有期徒刑5月確定,復因贓物案件,經臺灣高等法院判處有期徒刑3月確定,嗣上開2案件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6月,於93年4月7日縮刑期滿執行完畢。又因施用及持有毒品案件,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分別以94年度易字第1633號、95年度簡字第4819號、95年度訴字第2737號判處有期徒刑10月、3月、7月,嗣經減刑為有期徒刑5月、1月15日、5月確定,甫於96年7月15日縮短刑期執行完畢。詎甲○○猶不知悔改,復基於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犯意,於97年1月5日上午8時許,在臺北縣中和市○○路○○○巷27之3號住處,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嗣於同日15時20分許,為警在上址查獲,並扣得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5包﹙淨重0.659公克﹚及安非他命吸食器1支等物。
二、案經臺北縣政府警察局中和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一)被告甲○○之供述,(二)臺灣檢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濫用藥物檢驗報告,(三)臺北縣政府警察局中和分局毒品案犯罪嫌疑人姓名及代碼對照表,(四)扣押物品目錄表,(五)扣案之甲基安非他命5包、安非他命吸食器1支,(六)交通部民用航空醫務中心毒品鑑定書。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之施用第二級毒品罪嫌。被告於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5年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有本署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在卷可資佐證,為累犯,請依刑法第47條第1項之規定加重其刑。扣案之甲基安非他命5包與安非他命吸食器1支,請依法宣告沒收銷燬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此致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中華民國97年2月25日
檢察官陳姿雯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7年3月3日
書記官附錄本案所犯法條全文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
本件係依刑事訴訟法簡易程序辦理,法院簡易庭得不傳喚被告、輔佐人、告訴人、告發人等出庭即以簡易判決處刑;被告、被害人、告訴人等對於告訴乃論案件如已達成民事和解而要撤回告訴或對非告訴乃論案件認有受傳喚到庭陳述意見之必要時,請即另以書狀向向臺灣板橋地方法院簡易庭陳述或請求傳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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