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7年度交訴字第16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7年交訴字第16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4月25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交訴字第162號上訴人即被告 林威廷 選任辯護人 李孟仁 律師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公共危險等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108年2月13日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理由
一、按「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二十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原審法院認為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或法律上不應准許或其上訴權已經喪失者,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不合法律上之程式可補正者,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2項、第3項、第362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上訴人即被告林威廷因犯公共危險等案件,經本院以107年度交訴字第162號刑事判決判處罪刑在案,被告雖於法定期間內提出上訴,惟上訴狀內並未敘述具體理由,亦未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即在民國108年3月24日之前補提上訴理由書,本院乃於108年3月27日刑事裁定命被告於該裁定送達後7日內提出上訴理由書,該裁定並按被告之指定送達地址以掛號郵寄,由被告之同居人即配偶 顏嘉怜 於108年4月2日收受,有送達證書1紙可稽,依據刑事訴訟法第62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37條第1項規定,及揆諸首開說明,上開刑事裁定於108年4月2日即發生送達與被告之效力,惟該裁定合法送達後,迄今已逾7日仍未見被告補正提上訴理由書,本件上訴即屬違背法律上之程式,應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362條前段,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4月25日
刑事第十庭審判長法官陳欽賢
法官廖建瑋法官陳川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容淑中華民國108年4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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