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中簡字第245號刑事判決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中簡字第245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3月12日

裁判案由:妨害名譽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8年度中簡字第245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劉榮財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8年度偵字第1005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劉榮財犯公然侮辱罪,處拘役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並所犯法條,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爰審酌被告犯罪之動機、目的、所生危害,犯後坦承犯行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309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於收受判決書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須附繕本),經本庭向本院管轄第二審之合議庭提起上訴。
中華民國108年3月12日
臺中簡易庭法官郭德進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鄭淑英中華民國108年3月12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09條(公然侮辱罪)公然侮辱人者,處拘役或3百元以下罰金。
以強暴犯前項之罪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百元以下罰金。
附件: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8年度偵字第1005號被告劉榮財男79歲(民國00年00月00日生)
住臺中市○○區○○里○○街○○號居臺中市○○區○○路0段000號8樓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劉榮財與 賴帥 係樓上、樓下之住戶關係。緣賴帥於民國107年11月15日上午10時許,因聽聞其住家天花板發生巨響,遂偕同社區管理員,上樓至臺中市○○區○○路0段000號8樓劉榮財居所門前,欲找劉榮財理論,適逢劉榮財外出返回上址,而劉榮財開門入屋前,雙方遂在上址門口發生口角,劉榮財竟基於公然侮辱之犯意,向賴帥辱罵稱:「幹!幹!」等語,以上開言語貶抑賴帥之人格,致生損害於賴帥之名譽。
二、案經賴帥告訴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清單:(一)被告劉榮財之供述。(二)告訴人賴帥之指訴。(三)證人 龍維俶 之證述。(四)告訴人提供之現場錄音檔案光碟1張。(五)本署檢察官當庭勘驗現場錄音檔案光碟之偵訊筆錄及擷圖照片1張等資料在卷可資佐證,本件事證明確,被告犯嫌堪以認定。
二、所犯法條:被告劉榮財所為,係犯刑法第309條第1項之公然侮辱罪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此致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8年1月16日
檢察官蔡雯娟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08年1月23日
書記官羅文宏

歷審裁判

  •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8 年度 中簡 字第 245 號判決(108.03.12)【本件裁判書】
  •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8 年度 簡上 字第 236 號(108.06.12)[撤回上訴]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