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8年訴字第55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4月25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訴字第557號原告 曾雅莉 被告 黃志中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請求如附表所示損害賠償之訴及該部分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於刑事訴訟程序固得附帶提起民事訴訟,對於被告請求回復其損害,但其請求回復之損害,以被訴犯罪事實所生之損害為限,否則縱令得依其他事由,提起民事訴訟,亦不得於刑事訴訟程序附帶為此請求(最高法院60年台上字第633號判例參照),次按刑事庭移送民事庭之附帶民事訴訟,僅移送後之訴訟程序應適用民事訴訟法,至移送前之訴訟行為是否合法,仍應依刑事訴訟法之規定,非因刑事犯罪而受損害之人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其訴為不合法,就不合法之附帶民事訴訟,刑事法院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規定,以判決駁回之,倘刑事法院不為駁回,而誤以裁定移送民事法院,即屬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所謂起訴不備其他要件,民事法院仍應以原告之訴為不合法,以裁定駁回之(最高法院44年台抗字第4號、66年台上字第1094號判例意旨參照)。
二、經查,被告基於恐嚇危害安全之犯意,於民國107年12月5日凌晨0時30分前某時,在通訊軟體FACEBOOK中「黃志中」之個人頁面,登載稱「敢叫我捐圍巾~我就讓你曾家無後~什麼 蔡穎 ~很了不起的女人嗎????我脾氣到哪??我愛土豆」等語恐嚇原告,致原告心生畏懼而危害於安全,經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本院以108年度簡字第504號恐嚇案件判處「被告犯恐嚇危害安全罪,處拘役參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等事實,此有本院上開刑事簡易判決在卷可稽。而原告對被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除上開犯行外,尚主張被告有如附表所示之行為,並請求損害賠償。惟查,原告主張如附表所示之部分,非被告被訴之犯罪事實,自與刑事訴訟法第487條所規定之要件不符,而不得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又上開附帶民事訴訟部分,起訴既不合法,亦不因經本院刑事庭裁定移送於民事庭而受影響,則本院仍應依法予以駁回。又原告此部分請求既經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亦缺乏宣告之依據,應併予駁回。至原告主張被告於107年12月5日在網路上發文恐嚇原告及家人之人身安全,致原告受有損害部分,將由本院予以審理,附此敘明。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4月25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田幸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108年4月26日
書記官周怡青┌───────────────────────┐│附表:│├─┬─────────────────────┤│1│你曾雅莉去告我,不要再讓我看到你│├─┼─────────────────────┤│2│明天你曾雅莉不跟我說是誰指使你來找我幫你家│││扛債~還有幫你弟取老婆的~我告到你家脫褲子│├─┼─────────────────────┤│3│等我出獄之後~我第一個就是找甘蔗報仇(甘蔗│││為原告國中時外號)│├─┼─────────────────────┤│4│不會叫那個去告我的去跟態度3P嗎~狗雜種的│││女人│├─┼─────────────────────┤│5│等我手指好了~我會盡全力讓姓曾的好看~真雖│││小的女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