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7年度建字第1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7年建字第1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0月26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建字第16號上訴人即被告 黃茂盛 即立陸工程行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捷鴻營造工程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8年9月2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
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900,000元,應繳第二審摁裁判費14,7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
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10月26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潘快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書記官黃麗燕中華民國98年10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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