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1072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9年訴字第107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6月10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訴字第1072號原告財團法人汽車交通事故特別補償基金法定代理人甲○○被告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編第3章第1節、第2節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99年5月10日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99年5月13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以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9年6月10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何君豪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99年6月10日
書記官黃琴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