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9年補字第112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6月10日
裁判案由:第三人異議之訴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補字第1124號原告乙○○○被告甲○○上列當事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貳佰萬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貳萬零捌佰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6月10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高文淵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9年6月10日
書記官黃瀅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