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9年度聲字第285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9年聲字第285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6月10日

裁判案由: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聲字第2858號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99年度執聲字186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因犯如附表所載之罪,所處如附表所載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叁年壹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上列受刑人甲○○因犯妨害性自主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請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規定,定其應執行刑,刑法第50條、第53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受刑人甲○○因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先後經最高法院及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如附表所示之判決書附卷可稽,且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聲請人請就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為聲請為正當,爰裁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6月10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李釱任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阮旭家中華民國99年6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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