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9年訴字第137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6月10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訴字第1373號具保人即被告甲○○上列具保人即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9年度毒偵字第144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壹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本件具保人即被告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依檢察官指定之保證金額新臺幣1萬元,出具現金保證後獲釋。茲被告經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不到庭,復經拘提無著,顯已逃匿,應沒入前開繳納之保證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9年6月10日
刑事第二十庭審判長法官邱景芬
法官吳佳穎法官廖怡貞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林惠齡中華民國99年6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