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4年度補字第27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4年補字第27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6月12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補字第278號原告浩成興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鄭警源 上列原告與被告宏成營造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前向本院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經被告於期間內提出異議,原告之聲請應視為起訴,而原告起訴未據繳納完足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678,231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7,632元,扣除已繳聲請費500元,尚應補繳17,13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6月12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張世賢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6月12日
書記官鍾小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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