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4年度補字第23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4年補字第23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6月12日

裁判案由: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補字第233號原告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訴訟代理人 楊志勝 上列原告與被告 張德和張秀鑾 間請求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一、屏東縣○○鄉○○段○○○號土地第一類登記謄本。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4年6月12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張世賢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6月12日
書記官鍾小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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