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4年補字第26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6月12日
裁判案由: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補字第266號原告 李蔚鑫 上列原告與被告 蔡明宏 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據本院103年度交易字第244號刑事案件附帶提起民事損害賠償事件,經本院刑事庭移送前來。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但經原告聲請時,應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管轄法院之民事庭;第一項但書移送案件,應繳納訴訟費用,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查本件原告對被告被告蔡明宏、 林國重 提出過失傷害告訴,並於刑事訴訟程序中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103年度交附民字第143號),嗣因原告撤回對被告蔡明宏之告訴,並請求將附帶民事案件移送民事庭,刑事判決對被告蔡明宏為不受理之諭知,並將附帶民事案件移送前來,揆諸前揭規定,原告對被告蔡明宏請求之部分自應繳納訴訟費用,是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6,627,487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6,63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6月12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張世賢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6月12日
書記官鍾小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