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4年度簡字第21號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4年簡字第21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6月12日

裁判案由:地價稅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104年度簡字第21號原告即被選定人 李騏宇
一、上列原告等人因地價稅事件,提起行政訴訟,核有下列程式上之欠缺,茲依行政訴訟法第236條準用第107條第1項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正或補正不完全,即裁定駁回本件訴訟:
㈠按「適用簡易訴訟程序之事件,以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為第
一審管轄法院。下列各款行政訴訟事件,除本法別有規定外,適用本章所定之簡易程序:一、關於稅捐課徵事件涉訟,所核課之稅額在新臺幣四十萬元以下者。‥」,行政訴訟法第229條第1項及第2項第1款定有明文。
㈡經查,依原告起訴狀內未檢附原處分之相關資料,惟依其所
附之屏東縣政府104年屏府訴字第15號訴願決定書之記載,原告所稱原處分應指被告機關於103年9月25日以屏稅東分壹字第0000000000號函所為之處分。又原告起訴狀內亦未記載原告請求被告機關核退系爭15筆地號土地地價稅之稅額(下稱系爭稅額)為若干,依首開規定,系爭稅額在新臺幣40萬元以下,適用簡易訴訟程序,本院行政訴訟庭始有本件行政訴訟之管轄權,故原告應具狀說明系爭稅額若干及提出原處分影本等資料到院。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4年6月12日
行政訴訟庭法官曾吉雄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6月12日
書記官紀龍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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