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4年補字第27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6月12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補字第276號原告欣冠達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昆霖
一、上列原告因損害賠償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張智慧 即穩發行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2萬636元,應繳裁判費2萬1,097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2萬597元,茲命原告於收受本院裁定翌日起10日內補繳,逾期即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規定駁回起訴。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4年6月12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陳怡先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徐建功中華民國104年6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