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1694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5月1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司促字第16944號債權人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廖燦昌 代理人 許杏綾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喜達旅行社有限公司、 郭正利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債務人喜達旅行社有限公司之營業所。
二、債務人喜達旅行社有限公司業經核准解散,請補陳該公司之合法法定代理人,並提出其最新之公司抄錄、章程、股東同意書或股東會議事錄及有無向法院陳報清算人或清算完結之資料(若未向法院陳報清算,除該公司章程另有規定或股東會另有決議外,應以全體股東為清算人)、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三、債務人郭正利之最新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華民國104年5月19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洪婉琪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