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0年度仲認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0年仲認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2月04日

裁判案由:聲請承認英國仲裁判斷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年度仲認字第一號
聲請人巴拿馬商得瑞加航運有限公司(DOLEGACOMPANIAMARITIMAS.A.)法定代理人塞米翁.帕里奧斯(SIMEONPALIOS)代理人 劉文崇 律師
許寶方 律師相對人龍慶鋼鐵企業股份有限公司(LUNGCHINGSTEELENTERPRISE法定代理人 謝平發 代理人 石宗立 律師
蔡政宏 律師右當事人間請求承認外國仲裁判斷事件,本院於民國九十年十二月二十五日所為之裁定,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左:
主文原裁定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中關於聲請人英文名稱「DDLEGACOMPANIAMARITIMA
S.A.」記載,應更正為「DOLEGACOMPANIAMARITIMAS.A.」;關於聲請人法定代理人之記載「塞米翁.帕里」應更正為「塞米翁.帕里奧斯(SIMEONPALIOS);關於聲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住所之記載「EDIFICIO"CENTROMAGNACORP.",AVE.MANUEL
MA.DEYCAZAYCALLE51,PANAMA,REPU」應更正為「EDIFICIO"CENTROMAGNACORP.",AVE.MANUELMA.DEYCAZACALLE51,PANAMA,REPUBLICOFPANAMA」;關於相對人英文名稱之記載「LUNGCHINGSTEELENTERPRISECO.,」應更正為「LUNGCHINGSTEELENTERPRISECO.,LTD.」;主文記載「及仲裁費用判斷(如附件二)」應更正為「及同年五月十六日所作成確定仲裁費用判斷(如附件二)」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又上開規定於裁定準用之,同法第二百三十九條亦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二月四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官蔡國卿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二月四日~B法院書記官王壹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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