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0年度上字第27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0年上字第27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7月11日

裁判案由:返還價金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九十年度上字第二七一號
上訴人甲○○(原被上訴人 涂伶琴 右當事人間返還價金事件,茲以尚有調查必要,爰命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七月十一日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第二庭~B1審判長法官簡色嬌~B2法官林紀元~B3法官陳真真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七月十五日~B法院書記官黃琳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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