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司養聲字第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3月13日
裁判案由:收養子女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司養聲字第7號聲請人即收養人 黃淑英 聲請人即被收養人 黃靖凱 關係人 黃長源
劉貴蓮 上當事人間聲請認可收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認可黃淑英(女,民國000年0月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自民國一百年十二月二十七日起收養黃靖凱(男,民國000年0月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為養子。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中華民國101年3月13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任士慧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