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2年消債核字第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0月04日
裁判案由:前置協商認可事件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消債核字第7號聲請人嘉義縣鹿草鄉農會法定代理人 施水亮 相對人 黃碧霞 債權人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明道 債權人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管國霖 債權人澳盛(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布樂達 債權人保證責任嘉義市第三信用合作社法定代理人 黃燕龍 債權人臺灣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朱炳昱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前置協商認可事件事件,本院於民國102年9月30日所為之裁定,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當事人欄關於「被告澳盛(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之記載,應更正為「債權人澳盛(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非訟事件裁定亦準用之,非訟事件法第20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誤繕,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10月4日
民二庭法官林中如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102年10月4日
書記官許錦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