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2年補字第33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0月04日
裁判案由:交付贈與物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補字第330號原告 黃燈全 訴訟代理人 曾錦源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 黃林尾 間請求交付贈與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90,754,
524元,應徵得第一審裁判費810,68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10月4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邱美英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10月4日
書記官李珈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