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3年度交簡字第15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3年交簡字第15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3月17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交簡字第152號聲請人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王義東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本院於民國一0三年一月二十二日所為之判決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事實及理由欄關於「 王秀惠 」之記載均更正「王義東」。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判決原本及其正本之事實及理由欄關於被告姓名「王秀惠」之記載,顯均係誤載,且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依前開說明,均應更正為「王義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3年3月17日
簡易庭法官陳秀慧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台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中華民國103年3月17日
書記官賀燕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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