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交聲字第62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0月04日
裁判案由:聲明異議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交通事件裁定96年度交聲字第629號原處分機關高雄市政府異議人甲○○上列受處分人因聲明異議案件,對於高雄市政府交通局交通事件裁決中心民國96年6月27日所為之處分(原處分:高市府交裁字第裁32-B00000000號),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處分撤銷。
甲○○不罰。
理由
一、原處分意旨係以:異議人即受處分人甲○○於民國96年4月24日上午7時40分許,酒後騎乘車號000-000號重型機車,在高雄市○○○路與復興三路口發生車禍,經送醫測得血液中酒精濃度為65MG/DL(換算為每公升0.32毫克),由高雄市政府警○○○鎮○○○○路派出所警員開單舉發,並經高雄市政府於96年6月27日以高市府交裁字第裁32-B00000000號裁決書,裁處受處分人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5條第1項第1款之規定,裁處罰鍰新台幣(下同)1萬,5000元,並依同條例第67條規定吊扣駕照1年點等語。
二、異議意旨略以:異議人於96年4月24日上午7時40分許,騎乘車號000-000號機車搭載女兒前往高雄女中上學途中,沿高雄市○鎮區○○○路由東往西方向行駛,途經復興三路,與成功二路口右轉成功路後,遭 李衍霖 駕駛起重機超車時,未注意車前狀況超車而自後方追撞,異議人雖經送醫測得血液中酒精濃度每公升0.32毫克,然異議人並未飲酒,可能是當日出門前曾服用蜂膠,或檢驗酒精濃度之醫院使用含酒精成份之棉球消毒,致生藥物干擾引起之假陽性反應,故不服原處分而等語。
三、經查:
(一)次按「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經測試檢定酒精濃度超過規定標準者,處新臺幣15,000元以上60,000元以下罰鍰,並當場移置保管其車輛及吊扣其駕駛執照1年」,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5條第1項第1款訂有明文。再所謂酒精濃度超過規定標準者,係指駕駛人其吐氣所含酒精濃度超過每公升0.25毫克以上(mg/l),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表亦有明訂。
(二)本件異議人甲○○於96年4月24日上午7時40分許,騎乘車號000-000號機車因與他輛機車發生碰撞車禍而送醫急救,經警到場處理嗣以異議人酒精濃度逾越標準值而製單舉發等情,有高雄市政府警察局高市警交字第B00000000號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高市府交裁字第裁32-B00000000號裁決書並經本院調閱96年度偵字第15828號偵查卷查閱屬實,且為異議人所不爭執,從而,上開事實,應堪認定。
(三)然異議人經醫院抽血檢測酒精濃度為65mg/dl,換算之呼氣值為0.13mg/l,而經高雄市政府警○○○鎮○○○○路派出所員警以其呼氣酒精濃度為每公升0.13毫克而製單舉發,有阮綜合醫院96年4月24日之檢驗報告單及舉發單在卷可憑(見上開偵查卷第8、14頁),是難以認定異議人之酒精濃度已逾越標準值,原處分機關逕以處罰,顯有誤會。
(四)況異議人係於上午7時40分送自家中載送女兒 吳易軒 上學,而遭追撞送醫,且未證述異議人有何飲用酒類等情,有證人吳易軒於偵查中之證述可稽(見上開偵查卷第24頁),並有96年度偵字第15828號不起訴處分書在卷可憑,另異議人該醫院於抽血前,係使用酒精棉球予以消毒,雖酒精值≦50mg/dl,與病患即異議人所測得之酒精濃度範圍較接近,然異議人所驗得之酒精濃度是否受含酒精成份棉球消毒之影響,亦無法確認等情,有該院96年9月3日阮醫教字第0960000444號函覆在卷可,是上開檢驗報告所測得之酒測值結果是否得遽為本件酒精濃度有無超過規定標準之認定依據,亦有疑異。
(五)綜上所述,原處分機關未予詳查,遽予裁罰,尚有未洽,本件異議為有理由,原處分應予撤銷,另諭知異議人不罰。
四、應依道路交通案件處理辦法第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10月4日
交通法庭法官梁淑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6年10月4日
書記官林麗文